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吉林省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精神和要求,现将长春市年下半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1.长春市户籍人员或持有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长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长春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3.驻长春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4.在长春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等与内地(大陆)申请人基本相同。
二、申请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吉林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报其他学科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师资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认定机构发布信息为准。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由毕业院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三、申请认定流程
(一)申请对象:
1.长春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长春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由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开设认定点,收取认定材料,报名结束后,将认定材料提交给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长春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4.驻长春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5.在长春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网报时间:
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9月26日-10月9日。
1.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