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这样判
父母在世时不赡养,老人过世来争遗产,该分吗?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因未尽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兰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了六个子女。张某于年去世,兰某于年去世。原告张小某与五被告(即其余五名子女)于年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写明“张小某不参与赡养老人,也不继承和享受父母留下的任何财产、田地及其相关费用”。自签订协议到兰某逝世,张小某未尽过赡养义务,也未参与过两个老人的丧葬事宜。近日,张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兰某遗产中房屋产权的9.66%的份额及相应的房屋租金。
马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某在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情况下,未对兰某尽到赡养义务,也未尽到安葬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违背了我国尊老爱老、养老尽孝的基本道德规范,因此张小某不应分得遗产,故判决驳回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虽然继承遗产是继承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享有并非是无条件的,它与继承人是否承担了法定义务以及承担义务的多少相关。继承权利的放弃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但有能力不履行赡养义务却是构成继承权瑕疵的法定事由。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张小某虽然是兰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在有扶养能力及扶养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赡养父母,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违背了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