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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河口县人民法院涉外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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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河口县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成功调解首例涉外民事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阿青是越南老街人,其在河口县城打工时认识被告小龙,后双方自由恋爱,于年在文山州马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婚后由于双方国籍不同、生活习惯不同、价值观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和睦。小龙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年被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减刑释放。年疫情发生后,阿青带着孩子离开中国河口回到越南老街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已有7年之久。由于阿青的签证已过期,其只有边民证,只能到中国河口,故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解婚姻状况,耐心倾听原告的诉求,充分听取了被告的意见,由于原告是越南人,为保证整个调解过程规范、有序,承办法官邀请法院专职越南语翻译参与调解。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加上原被告双方离婚的意愿强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原告阿青自行抚养。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对中国法律理解有很大偏差,案件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普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普法宣传。

法官寄语

不是每一段感情都能开花结果,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够走向圆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在无法促成夫妻和好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融入家事审判活动全过程,在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涉外离婚(含协议、诉讼)案件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作者:邱云霞、黄一简

原标题:《河口县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成功调解首例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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