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性家庭施暴
恶性施暴
因被强暴后结婚
屡屡发生的家暴新闻
令人揪心
今天
借着女神节
我们一起盘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
反家庭暴力
也给男同胞们提个醒
壹
恶性施暴案例
王某花被前夫乱砍40多刀
王某花,女,苗族,小学文化,文山市平坝镇长冲村人。王某花的前夫邓某系文山州马关县八寨镇老马店村人,双方于年7月28日结婚,婚后两人均在文山务工,长期租住文山市区,期间育有一女儿现年6岁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王某花长期遭受邓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期间多次报警处理,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于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相互已不来往,孩子由男方抚养教育,但离婚后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孩子。
年4月14日晚8时40许,王医院普阳院区门口等红绿灯时,其前夫邓某驾驶三轮车突然出现在身旁,趁王某花不注意,强行将其拖上三轮车拉到文山市琵琶岛一隐蔽地,欲强行与王某花发生性关系,王某花不从,恼羞成怒的邓某随即从三轮车上拿刀往王某花的头部、脸部、背部、手部乱砍,共计四十余刀。最后造成受害人王某花背部、脸部、肩膀受重伤,右手砍断成三截,左手全部被砍断。
整个作案过程残暴、毫无人性,令人发指。邓某于案发三天后在文山与蒙自交界处被文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文山市人民法院于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4年,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王某花经济损失23万元,但是民事赔偿部分至今未履行,受害人已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贰
惯性家庭施暴案例
二婚丈夫家暴妻儿
年4月25日,家住文山市卧龙街道茶安居民小组的陶某(女,49岁,农民,苗族)向市妇联维权科反映称:“我和我丈夫杨某是二婚,我前夫以前也是经常酒后对我施暴才离婚的。我和现在的丈夫杨某结婚有十多年了,生了一个儿子现年14岁,在文山市思源中学上初二,住校。由于丈夫经常打我,我长期在文山州职教园区打工不敢回家,但是周末他就把孩子接回去对孩子进行殴打。由于周末我担心孩子被打,所以周末我回去看孩子,他就连我一起打,请妇联的帮帮我,我想离婚,带着孩子离开这个家庭。”
接到反映后,市妇联及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及时成立工作小组到杨某家作思想工作,并对杨某予以警告。市妇联维权科工作人员还不定期进行回访,杨某再也没有动手打妻儿。妻子陶某也认为杨某改变较大,对她们没有施过暴,今后愿意和他好好过日子,把孩子抚养长大。
叁
被强暴后怀孕结婚
熊某芬,女,苗族,年8月7日到文山市妇联妇女维权科反映:“我是文山市薄竹镇人,十多年前被现在的丈夫强暴后怀孕,不得不嫁给他,他是喜古车期村民委楼梯柯村人,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文山打工,医院当护工,我们在文山祥民家园有一套60平方的公租房,大的孩子14岁在三中读书,小的11岁在八小读。
结婚后他经常打我,拿刀割过我的脖子,还来我打工的地方闹事,现在我整天生活在恐惧中,我已经一个多月都不敢在家住了。我已经报了无数次警,我于年5月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判决未离,离第二次起诉还有四个多月,但是在这四个多月中我太害怕了,他的摩托车上随时装着钢管和刀,我怕他来杀我,请妇联的帮助我。”
熊某芬离婚诉讼案于年11月12日开庭,判决。年1月2日下午市人民法院熊某芬诉离婚案再次开庭,未判决,于年6月再次开庭判决离婚。
肆
“反暴”有法律撑腰
肉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残虐,给受害者带来难以磨灭的痛苦,这些只是生活中一些敢于直面家暴向部门求助解决的一些案例。反对家暴需要社会多方参与,更需要法律“撑腰”。
年11月25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该条例将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哪些行为属于家暴吗?遭遇家暴又该怎么办?有哪些途径可以保护自己?此次出台的《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给出了答案。
《条例》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控制加害人、及时调查取证、加强协调救助等工作。
其中专门强调,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接受家庭暴力报案的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做好人身安全保护是反家暴立法的“重头戏”。《条例》明确,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文山市妇联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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