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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与企业签订马关条约,法律替员工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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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时拍案说法/度拍案说法,全文字,阅读全文3分36秒。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如果企业不进行补偿的话,双方闹上法庭可就没好果子吃了。

案例一:

去年7月,小玉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某鞋业公司成了办公行政文员。7月28日,小玉与鞋业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年7月28日至年7月27日;试用期半年,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年1月20日,鞋业公司以小玉工作表现一般,不胜任办公行政文员工作且在试用期内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小玉。

1月30日,小玉不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劳动仲裁。小玉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完全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内部岗位调整与自己协商不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违法约定,该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事实上,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在试用期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鞋业公司认为小玉工作表现一般、不胜任工作没有事实依据。

即使鞋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小玉不胜任工作,也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换岗或出示小玉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据,才有权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鞋业公司解除小玉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鞋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小玉支付了2倍的经济补偿金。因小玉工作不满6个月,鞋业公司向小玉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案例二:

宋某是一名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年10月13日来到石家庄某外语培训学校做课程顾问工作。宋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学校所谓的培训期,之后,学校只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元,没有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元,并且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有关培训费的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培训费用元,服务期限6个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岗前培训。

宋某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达通告,要么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结束试用期辞退宋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宋某气愤离开学校,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石家庄某外语培训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其员工宋某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和实际所发工资均低于石家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勒令员工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没有对员工说明理由,提前无故辞退;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与员工签订实为岗前培训而名为专项培训的培训费协议;经常要求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

所以,宋某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合理的。

以案释法: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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